据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近日发布《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监督工作的通知》(简称《通知》),自发布之日起生效,有效期 3 年。该《通知》旨在提升矿产资源管理水平,与新矿法要求相契合,实现生态保护与能源资源保障的平衡。
在建筑用砂石及石英砂等矿产管理领域,为避免因勘查储量不足引发纠纷,《通知》明确砂石土矿业权出让前必须达到勘探程度;规定石英砂矿山企业将原料交付其他同行加工,可认定为履行了深加工义务,符合海南相关政策;同时,清晰界定非法采矿与非法取土、取石行为适用的法律法规,解决市县实际工作中易混淆的问题。
深化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时,结合自然资源部政策以及储量管理现存问题,省厅将在新增资源量、储量年度报告、闭坑储量和评审备案等关键环节,加大指导监督力度。并且,为衔接新矿法,把锆、铪、钛等 8 种战略性矿产资源纳入海南重要矿产资源管理范畴。
矿产资源开采治理与监督管理方面,市县主管部门着重监督矿山 “边开采、边修复” 落实情况,及时移交安全、违法、污染相关线索;矿山企业需按年度制定并落实修复计划,保障修复费用合理使用;针对因政府因素或特殊情况导致的开采受阻,给出明确处置方案。
为提高矿产资源节约和高效利用水平,《通知》强调严格核查 “三率” 指标,责令不达标企业限期整改;以绿色矿山建设为引领,鼓励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装备,提升资源开发利用效能;支持建筑用石采矿权人优化产品结构,符合条件者可转产饰面石材并补缴收益,采矿权人还能在规定范围内按需扩大开采规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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